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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外省音乐与舞蹈学类本科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文化分上线,术科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美术类与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术科上线,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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