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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一定比例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以外省(区)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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