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1)美术学、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专业*0.6+文化*0.4)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学类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