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且不低于80分(100分制)、高考文化总分不低于生源省份体育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送生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我校2019年招生简章及有关招生说明的规定执行。国家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及华侨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